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攜大量現金過境香港將需申報

本文发布时间: 2018-Jun-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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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海關近日宣布,自2018年7月16日起,攜大量現金過境香港需要申報,違者罰款最高50萬港幣、約合42.2萬人民幣及監禁兩年。  香港海關表示,將於7月16日起施行《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跨境流動條例》,以此來打擊黑錢以及不法分子的跨境融資活動。任何人若入境香港時身上攜帶總價值逾12萬元港幣(或等值外幣)(約合10.1萬人民幣)的現金或不記名可轉讓的票據,如支票、債券等,均需向海關主動申報,否則將觸犯法律,最高可罰款50萬港幣(約合42.2萬人民幣)及監禁兩年。  香港海關表示,在條例實施後,本地居民或旅客入境時如果有大量現金類的物品,應走“紅色通道”並主動向海關作出書面申報。此外,進出口屬於同一批次的貨物類現金,自7月3日起須通過“現金類物品申報系統”以電子的方式預先申報。如成人知悉其陪同的未滿16歲人士身上攜帶超過12萬港幣,該名成人有法律責任為他申報或披露。  至於在香港國際機場過境的旅客,航空轉運貨物、過境貨物及郵件等,則無須作出申報或披露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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